翼新专业团队实践总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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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小编联合翼新会计团队为大家整理了一些Q&A,这些常见的疑问大多都来源于服务家族办公室项目的。感兴趣就点赞收藏吧~
本次总结包含:
家族办公室免税类目
家族办公室公司董事问题
FATCA & CRS申报问题
01
家族办公室免税类目
Q:FO基金公司哪些投资项目可免税
A:具体可参照金管局SIDI的清单,需要同时满足指定投资以及上述指定投资获得的任何收入两个条件,同时受益人为基金公司。具体情况请与我们单独沟通。
Q: 办公室租金是否可以作为公司开销,计入13O法案要求的年度20w新币开支中?
A:在会计记账部分计,承租人为公司,即商业开销,租金是可以全额计入FO每年20万新币的要求。
Q:挂名董事服务费是否可以按一间公司的费率收取?
A:因为挂名董事服务费收费是按照每家公司来收取的,家族办公室架构下存在基金公司与管理公司两间不同公司,所以按照2间公司收取的。
02
家族办公室公司董事问题
Q:在取得EP后,基金管理公司还需要挂名董事吗?
A:根据新加坡公司法规定,若外国人注册公司则需要一名新加坡本地挂名董事。客户在取得EP后,即可自己担任公司董事,届时也可不需要挂名董事。
Q:如何同时成为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?
A:由于基金管理公司被基金公司持股,两家公司属于关联公司,所以申请者在担任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的同时,可以向新加坡MOM人力部申请LOC(双重董事许可),审批通过后,申请者即可同时担任两家公司的董事,无需额外聘请本地董事。
03
FATCA & CRS申报问题
在问题开始之前,我们需要先来了解什么是FATCA & CRS?
FATCA(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)
FATCA全称是海外账户纳税法案,是美国国会制定的有关预扣税和税务申报的法案,旨在打击美国国民利用海外金融账户和/或投资进行避税,包括隐瞒来自美国收入行为的一个法案。
由于这个法案由美国主导发起,很多管理人都存在一个误区:如果我的基金没有美国投资人,那我们就不用申报FATCA了。但事实上,基金是否需要进行FATCA申报是根据基金实体设立地是否有和美国签署FATCA协议而定。而美国和高达百个国家签署了这份协定,当中包括一些主流的海外基金设立地区,如:开曼、BVI、香港、新加坡等。
CRS(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)
名为共同申报准则,自2016年1月1日起,一些国家和地区则开始实施OECD下的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(CRS),即一种基于美国FATCA制度的全球性多边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机制。简而言之就是企业到这些国家和地区投资或者开设金融账户,面临着需要声明企业在CRS下身份合规问题。
Q:FATCA&CRS注册与提交申报要求
A:若A公司在2023年期间成为新加坡报告金融机构(SGFI)满足相应法规要求。那么该公司须在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FATCA&CRS注册,并且在2024年5月31日提交申报表。
Q:CRS申报的时候,是申报到基金公司,还是会穿透到股东个人?
A:CRS的呈报对象为账户持有人,即基金公司的最终受益人。目前的实操是会穿透到个人,个人也就是作为最终受益人的自然人。
Q:若客户注册基金公司时是中国税务居民,之后获批EP卡,那么第二年是否被认定为新加坡税务居民。
A:客户一旦获得EP卡后,可以作为新加坡税务居民呈报在新加坡本地的年度个人收入。
EN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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